1.委付最初出现于海上保险中的船舶保险合同中。
2.保险人将其风险再保险的,该保险人无需发出委付通知。
3.第五部分针对上述论述分析,着重分析我国海商法关于委付制度的有关条款,并对立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。
4.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,则表示最后承认对损失负责和通知有效。
5.保险人可以用明文或行动默示表示接受委付,但在收到委付通知后,只保持沉默并不意味着他已接受委付。
6.附带条件委付盖印契约帐号是匮?税捐及保险支付所需要的。
7.适当发出委付通知后,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的事实,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。
8.如保险人将其风险再保险,保险人不必发送委付通知。